《**法》
*五十九条*二款 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法*五十九条*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商标侵权会不会坐牢?
根据**法、商标法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情节恶劣的是可以判3年以下的,特别情况的可能更久。

侵害发明、实用新型**权的判定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已被**解释明文规定,判断侵害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方法和步骤已经基本成熟、稳定。但是,判定侵害外观设计**权方法和步骤,还不是特别明确,更难称“成熟、稳定”。尽管**解释明文规定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但是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实践中,仅凭这个抽象的原则知道操作是远远不够的。从业者们只能从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案例中归纳总结侵害外观设计**权的判断方法和工作步骤。
详细可以扫码主页的二维码交流
公司遇到**侵权指控怎么办?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核实警告信或起诉状的内容,确认所谓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公司所为。如果是本公司所为,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工作
1、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聘请本业经验丰富的**律师。
2、由**律师、公司知识产权主管**、知识产权管理部和**发明人组成应急小组。
(二)分析该**侵权是否成立
1、公司知识产权主管**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部调查对方证据能否证明本公司确已生产了**产品或使用了**方法。
2、技术中心调阅侵权涉及的**文件,确定该**的保护范围。
3、技术中心核实公司的产品或方法,是否具备**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在某些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它们之间是否构成等同;如产品或方法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尽管不缺少,但其中一个或以上特征不构成等同,则侵权不成立;
4、如果公司的行为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或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即可。
如本公司的产品或方法确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权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三)分析该**是否有效
1、知识产权管理部调查涉案的**权是否仍在保护期内,**权人是否交纳了年费。
2、由**律师调查**是否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3、如果根据以上检索结果分析,认为有可能宣告该**无效,则公司应抓紧时间,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提出宣告该**无效请求。同时,将宣告**无效请求书复印件提交法院,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四)积极采取和解措施
如果该**权无法宣告无效,公司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由应急小组积极争取与**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减少损失。
(五)据理力争,应对诉讼。
如果我公司与对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时,就应作好应诉的准备。公司需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需更多了解,扫描主页的二维码交流
不管你的发明成果再高科技、再高技术含量,只要你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的*权中,那怕只多写了一项非必要技术特征,即竞争对手的侵权产品或方法可以不涉及该技术特征,却能基本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那么你的**,即便是已经授权的**,也是废纸一张,而并不在于你背后的申请人、发明人是中科院,中工院,或任何一个两院院士。
如果说中科院的专利申请都能写成那样,那么其他创新和申请主体,比如各大院校或各类中小企业,他们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通常就更是惨不忍睹。当然,如果说有例外话,那就是华为、中兴这些要在**市场与竞争对手实际对抗的大型企业所申请的**,因为他们申请专利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诉讼、打官司或为诉讼打官司服务的,所以绝不可能容忍自己申请的**是一张废纸。
针对这种实践中并不好分辨和拿捏的非必要技术特征问题,北京高院曾经根据我国专利申请水平的现状,提出了一种”多余*原则“的权宜之计,即将非必要技术特征视为多余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由于该原则与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有根本冲突,在2009年较高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后,多余*原则即被废止。所以任何申请人再想用”多余*原则“的补救措施来挽救自己的**,进而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都已是望梅止渴而不可能了。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侵权案件320件,其中涉及发明**163件、实用新型55件、外观设计102件。**侵权判赔额中位值为18万元,支持率为47.6%。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授权确权行政案件755件,其中涉及发明的387件、实用新型200件、外观设计137件、不详31件。

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内涵越丰富外延越狭窄,相反,内涵越简单外延则越宽泛。而每个权利要求项要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实际上就是其外延所涵盖的范围。
举个例子来说,给出三个定义,人、男人、小男人,这个三个定义中内涵依次越来越丰富,其外延便越来越狭窄。如果上帝要为他的这三项发明申请专利,那么这三项发明对应的保护范围就是随着其外延的依次变窄而越来越狭窄。如果上帝的上帝要对这三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那么外延越狭窄的就越*有新颖性、创造性,越*获得受权;相反,外延越宽泛的就越*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越*遭到驳回而不能获得受权。比如要申请”人“的**时,只要有了”男人”、“女人”或“小男人”、“小女人”任何一项现有技术,那么“人”的技术方案就已丧失了新颖性。但如果要申请“小男人”的**时,即使已经存在“人”、“男人”、“女人”或“小女人”的现有技术,都不会影响到“小男人”的新颖性,所以也就越容***实审获得授权。这也就是说,一项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当其包涵的技术特征越多时其外延就越小,即保护范围就越小,面临的现有技术的抵触就越少,就越*获得授权。但反过来越容***实审获得授权,也就意味着其权利要求的外延,即保护范围就越小,落在实际的产品或方法**上,就越*被竞争对手所规避。如果被成功规避掉了,那再好的**也可能会瞬间一文不值,而并不在于这项**中包含多少高科技,有多高的技术含量。
这一专利申请的内在逻辑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当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多加几个技术特征时,审查员是不会阻拦的,非但不会阻拦,还会更*给放行,通过实审并授权。这也就反向激励了申请人,尤其是代理人,为了申请早日和*授权,而加入更多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以致较终授权的**成为一纸空文。
而这也并不是审查员不负责任,因为审查员实际上更是**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中立裁判者,他即要为申请人的利益负责,更要为公众的利益负责,而更多的还是要为公众的利益负责,以避免申请人用较小的公开,换取了较大的保护,而损害到公众利益。但如果申请人自愿以较大的公开换取较小的保护,则可称为技术捐献,是被允许,甚至鼓励的。所以,当审查员看到一个技术内容丰富,保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书时,是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让申请人做出相反行为的。虽然,申请人这种不相反的行为可能会较终导致其**一文不值。但从以公开换保护的角度,当申请人已经充分公开技术后,其权利要求是不是起到了真正有效的保护作用,从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角度讲,审查员也是完全可以在所不问的。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一、提交材料
(一)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二)民事诉讼状;
(三)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四)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五)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
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证(如*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2.如果是**商标,需提供**商标认证书。
(六)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七)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gbaaeid/-
http://huadouzhuanli.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