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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公司地址广州花都
业务类型**复审无效
品牌知升知识产权
《**法》*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复审会宣告该**权无效。"为了维护**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法在**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无效程序"。**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复审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作出该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对上述应当审过的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并不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审查实审驳回的复审案件时,合议组可以参照下列审查顺序判断是否属于在先审级应当审过的理由:
(1)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五条、*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二条款的规定;
(2)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四十三条款的规定;
(3)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二十二条*四款、*二十六条*三款或者*三十一条款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二十六条*四款、实施细则*二十条款或者*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
(5)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二十二条*二款、*九条或者实施细则*十三条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复审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1) 复审决定将维持原驳回决定;
(2) 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原驳回决定;
(3) 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 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的法律依据:
**法
*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设立**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会请求复审。**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起诉。
**法实施细则
*五十九条 **复审会由**行政部门的技术和法律组成,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六十条 依照**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复审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法*十九条款或者*四十一条款规定的,**复审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六十二条 **复审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复审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六十三条 **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复审会认为仍不符合**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复审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会提出。
根据**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复审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的案件
根据《*共和国**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的规定,**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的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出规定的范围;**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的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授予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先申请的人)授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权,已经取得**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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