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一、提交材料
(一)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二)民事诉讼状;
(三)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四)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五)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
主要包括:
1.商标注册证(如*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2.如果是**商标,需提供**商标认证书。
(六)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七)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分析比对例子
★针对立体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正前面具有挂包且挂包是与主体一体的、底部连接过渡为直线,侧面的收纳袋是收紧型的(通过图中的拉带实现)、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立体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立体图设计特征存在4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挂*是具有拉链的,且挂包底部过渡为三角过渡,与投诉方**的不同;c. 侧面的收纳袋是开放型的,没有拉带预紧,其上面的是扣带,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整体来说我方产品与投诉方**是不同的。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立体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针对主视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正前面具有挂包且挂包是与主体一体的,底部连接过渡为直线、侧面是拉带、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主视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主视图设计特征存在4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挂*是具有拉链的,且挂包底部过渡为三角过渡,与投诉方**的不同;c. 侧面是扣带,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 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主视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针对右视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挂包与主体连接处是有一个编织带的、侧面是拉带拉紧收纳袋、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没有纹路、背带是有颜色不同的材料组成其纹路鲜明。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右视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右视图设计特征存在5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 挂包与主体连接处没有编织带的以及任何类似的东西;c. 收纳袋张开的,扣带不是拉紧收纳袋口的,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 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e. 背带为纯黑色没有显著的颜色纹路。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右视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对比,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投诉方**设计特征完全不同,依据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我方产品不构成投诉方**的设计特征的全面覆盖。因此,我方产品不构成侵权行为。
公司发现商标侵权怎么办?
1、公司办组织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商标律师。
2、知识产权主管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部、商标律师商议应对策略。
3、为实现保护利益的大化,策略可以是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者两条路并用。
4、商标律师提出咨询意见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公司知识产权主管**审批应对策略。
5、如果选择向工商机关投诉侵权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请求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公司办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由财务部组织对商标和对方侵权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依据。
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内涵越丰富外延越狭窄,相反,内涵越简单外延则越宽泛。而每个权利要求项要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实际上就是其外延所涵盖的范围。
举个例子来说,给出三个定义,人、男人、小男人,这个三个定义中内涵依次越来越丰富,其外延便越来越狭窄。如果上帝要为他的这三项发明申请专利,那么这三项发明对应的保护范围就是随着其外延的依次变窄而越来越狭窄。如果上帝的上帝要对这三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那么外延越狭窄的就越*有新颖性、创造性,越*获得受权;相反,外延越宽泛的就越*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越*遭到驳回而不能获得受权。比如要申请”人“的**时,只要有了”男人”、“女人”或“小男人”、“小女人”任何一项现有技术,那么“人”的技术方案就已丧失了新颖性。但如果要申请“小男人”的**时,即使已经存在“人”、“男人”、“女人”或“小女人”的现有技术,都不会影响到“小男人”的新颖性,所以也就越容***实审获得授权。这也就是说,一项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当其包涵的技术特征越多时其外延就越小,即保护范围就越小,面临的现有技术的抵触就越少,就越*获得授权。但反过来越容***实审获得授权,也就意味着其权利要求的外延,即保护范围就越小,落在实际的产品或方法**上,就越*被竞争对手所规避。如果被成功规避掉了,那再好的**也可能会瞬间一文不值,而并不在于这项**中包含多少高科技,有多高的技术含量。
这一专利申请的内在逻辑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当申请人或代理人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多加几个技术特征时,审查员是不会阻拦的,非但不会阻拦,还会更*给放行,通过实审并授权。这也就反向激励了申请人,尤其是代理人,为了申请早日和*授权,而加入更多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以致终授权的**成为一纸空文。
而这也并不是审查员不负责任,因为审查员实际上更是**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中立裁判者,他即要为申请人的利益负责,更要为公众的利益负责,而更多的还是要为公众的利益负责,以避免申请人用较小的公开,换取了较大的保护,而损害到公众利益。但如果申请人自愿以较大的公开换取较小的保护,则可称为技术捐献,是被允许,甚至鼓励的。所以,当审查员看到一个技术内容丰富,保护范围狭窄的权利要求书时,是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让申请人做出相反行为的。虽然,申请人这种不相反的行为可能会终导致其**一文不值。但从以公开换保护的角度,当申请人已经充分公开技术后,其权利要求是不是起到了真正有效的保护作用,从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角度讲,审查员也是完全可以在所不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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