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业内人士统计:2011年-2019年,虽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数量不高(仅为69件),但是基本保持增长趋势。其中,较高人民法院2件、高级人民法院17件、中级人民法院39件、基层人民法院10件。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要包括哪几个类型呢?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将上述“恶意诉讼”归纳为如下几个类型。被控侵权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通过如下手段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
1.将现有技术申请为实用新型;
2.将现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
3.将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为外观设计;
4.利用明知失效的**权提起诉讼;
5.违反禁止反悔原则,利用放弃的**权利要求提起诉讼;
6.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
7.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证据保全;
8.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行为保全。
其中第8类尚未检索到相关案例支持,从第1类证据保全案件中分析、推导出来的结果。
此外,针对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赔偿诉讼之前,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起“滥用**权抗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判定指南(2019)》(二)滥用**权抗辩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为**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侵犯**权诉讼中,**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权。
恶意取得**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权的行为,包括下述情形:
(1)将申请日前**权人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3)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4)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满足**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权的;
(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权的。
更需指出的是,《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果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符合上述规定的,还需要承担形式责任。
知升(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公司致力于花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引导与企划,为花都企业在在发展、壮大过程中,排除企业在成长中因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为企业长期发展保驾**,拿起国家法律法规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自己的劳动果实,让花都企业在前无阻挡,后顾**的状态下,由小做大,由国内,迈向国际。
业务范围
1、**业务; 2、商标业务; 3、版权业务;
4、知识产权维权; 5、项目认定; 6、资助申请;
7、知识产权布局;
**业务包括:中国专利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年费监控、**复审、**无效、**转让和**许可。
商标业务包括:中国商标注册、外国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商标复审、商标异议。
知识产权维权包括:网店知识产权纠纷(天猫淘宝等网店侵权投诉或申诉)、侵权证据保全,侵权证据*公证、非**性警告函下达、法院诉讼、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等。
项目认定:**企业认定,加计扣除认定、省科技中心认定(根据政策而定,相对的资助申请也是一样)
**布局:后发企业布局、行业集聚型企业布局、科技型企业布局、**企业布局、国内技术布局、国际技术布局 。
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法实施细则*二条*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五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向**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较为重要,因为它较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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