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的发明成果再高科技、再高技术含量,只要你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的*权中,那怕只多写了一项非必要技术特征,即竞争对手的侵权产品或方法可以不涉及该技术特征,却能基本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目。那么你的**,即便是已经授权的**,也是废纸一张,而并不在于你背后的申请人、发明人是中科院,中工院,或任何一个两院院士。
如果说中科院的专利申请都能写成那样,那么其他创新和申请主体,比如各大院校或各类中小企业,他们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通常就更是惨不忍睹。当然,如果说有例外话,那就是华为、中兴这些要在**市场与竞争对手实际对抗的大型企业所申请的**,因为他们申请专利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诉讼、打官司或为诉讼打官司服务的,所以绝不可能容忍自己申请的**是一张废纸。
针对这种实践中并不好分辨和拿捏的非必要技术特征问题,北京高院曾经根据我国专利申请水平的现状,提出了一种”多余*原则“的权宜之计,即将非必要技术特征视为多余特征,在忽略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由于该原则与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有根本冲突,在2009年较高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立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后,多余*原则即被废止。所以任何申请人再想用”多余*原则“的补救措施来挽救自己的**,进而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都已是望梅止渴而不可能了。
**分析比对例子
★针对立体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正前面具有挂包且挂包是与主体一体的、底部连接过渡为直线,侧面的收纳袋是收紧型的(通过图中的拉带实现)、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立体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立体图设计特征存在4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挂*是具有拉链的,且挂包底部过渡为三角过渡,与投诉方**的不同;c. 侧面的收纳袋是开放型的,没有拉带预紧,其上面的是扣带,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整体来说我方产品与投诉方**是不同的。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立体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针对主视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正前面具有挂包且挂包是与主体一体的,底部连接过渡为直线、侧面是拉带、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主视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主视图设计特征存在4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挂*是具有拉链的,且挂包底部过渡为三角过渡,与投诉方**的不同;c. 侧面是扣带,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 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主视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针对右视图设计特征:
投诉方**的保护范围如图所示是:颜色为蓝色、挂包与主体连接处是有一个编织带的、侧面是拉带拉紧收纳袋、拉链是覆盖隐藏的没有纹路、背带是有颜色不同的材料组成其纹路鲜明。此判定符合《**侵权判定指南》三、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65条、66条的规定。
投诉方**的右视图设计特征可以从图中(箭头)与我方产品的右视图设计特征存在5处不同,分别为a.颜色为黑色,颜色不同; b. 挂包与主体连接处没有编织带的以及任何类似的东西;c. 收纳袋张开的,扣带不是拉紧收纳袋口的,与投诉方**的形状功能不同;d. 拉链不是覆盖隐藏的,而是表面带有一条明显的纹路的,与投诉方**的形状不同;e. 背带为纯黑色没有显著的颜色纹路。符合《**侵权判定指南》四、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74条、75条、76条、78条、80条的规定。因此,右视图上,投诉方**设计特征与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是不相同。
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对比,我方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投诉方**设计特征完全不同,依据较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我方产品不构成投诉方**的设计特征的全面覆盖。因此,我方产品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
*五十九条*二款 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法*五十九条*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公司发现商标侵权怎么办?
1、公司办组织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商标律师。
2、知识产权主管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部、商标律师商议应对策略。
3、为实现保护利益的较大化,策略可以是要求行政机关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者两条路并用。
4、商标律师提出咨询意见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公司知识产权主管**审批应对策略。
5、如果选择向工商机关投诉侵权行为,可以向工商机关请求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公司办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由财务部组织对商标和对方侵权损失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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