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权的情形
1.按《*人民共和国**法》*5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权;
2.按《*人民共和国**法》*25条的规定,不授予**权的情形包括:
a. 科学发现;
b.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 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d. 动物和植物品种;
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f.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对上款*d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法》规定授予**权。
在这个将**比作药的叙述中,显而易见,对症下药的药方是较大的关键。而对每一个要想进行**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来说,对症下药一对一开出药方的“医生”及其工作,就是我们接着要说的**代理人及其**撰写的工作了。
当然,从申请专利的角度来讲,**的主体,即申请人,也完全可以自己撰写、自己申请,自己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这就如同,人生病了也是可以自己给自己对症下药的,但前提是你能自己认清病情,并且能知道药该怎么配,即药方应该怎么写。
而发明创造这个客体的病要得到好的救治,开出好的药方是必不可少的。防止发明创造这个客体免受侵害的药其实并不好开,也就是说**代理人这个“医生”其实并不好当,或者说成为一个合格的“医生”,能针对每一个病体开出对症的药方很不容易。而要想在每一个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病人”身上做到合格“用药”对“医生”即**代理人的水平其实是有相当高的要求的。但如果对**代理人的高要求缺乏高薪酬的支撑,**代理人对病情细致研究的意愿也必然就不可持续。如果发明创造的拥有者舍不得在防病治病上花钱,或只想花很少的钱,那么他们遇到的也必然都是一些不合格的,乱开药方的”医生“。或者说”医生“想开出对症的药,但拿的钱不足以支撑他去好好研究病情,所以就只能糊弄了事。毕竟申请人与**代理人,正如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生的关系一样,是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所以糊弄了事还是比较*的,这大概也就是为什么会产生出那么多垃圾**,也即无用之“药和药方”的原因了。
但作为**代理人,如果拿了适当的费用,却写不出合格的,足以保护**客体的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那就是**代理人自己的问题了。而要写出合格的,能达到保护**客体目的专利申请文件,从“**是一种药”的角度去理解和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也是大有帮助和启发的。
**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技术,必须依法征得**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法授予的**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权,那么**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权和外观设计**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是**权的简称。它是由**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法将**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的两个较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制度较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技术的信息。
层次布局意识主要是用来应对申请被驳回或无效的情形。而如果每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确实做到了只针对一个核心技术问题,其从属权利要求也都是一项只针对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即每个权利要求项都遵从了单一主角意识,那层次布局也就会自然形成。
而这样布局的好处就在于如果权1被驳回或无效了,权2马上能跟上,权2被驳回或无效了,权3、权4或权5也可以有**上去的机会。总体来说,就是能较大程度地保证申请不被全部驳回或无效,从而为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好的利益。而且在实审当中,有了这种撰写上步步为营的收缩策略,也便于获得与审查员博弈中更大的回旋空间,使申请更***实审授权。
但如前文所说,容***实审获得授权对**本身可能并非一件好事,而更有可能是一个灾难性的诅咒。
而要降低一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数量,一个撰写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还是在问题较小化,即单一主角意识,就是尽量让一个权利要求项,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项,仅针对一个技术问题,切记不要让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同时面对一个以上的问题。比如要写一个带橡皮铅笔的技术方案,那么这个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应该是让一个铅笔带上橡皮,其技术效果就是用铅笔写字时,出错后不用停下来去找或拿橡皮,而且橡皮也不容易丢失。如果申请人还想通过这个技术方案去解决铅笔*在桌子上滚动的技术问题,那么势必就要再加入一个让铅笔笔身呈棱形或偏平形或其他某种技术特征。这样在一个权利要求项的技术方案中同时解决两个技术问题,就必然要人为地增加技术特征。如果竞争对手的方法或产品只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那么另一个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特征就成了致命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会瞬间使你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一纸空文
那么通常来说竞争对手会怎样去做规避设计呢?
这其中就涉及到了那个前文已论述到的**侵权的核心概念——全面覆盖原则,这也是**侵权判定有且仅有的一规则。简单说,我的**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包括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那么我要判定别人的产品或方法是否侵权,就只需看他的产品或方法中有没有全部包含A、B、C、D这四个技术特征。如果他的产品或方法必须由A、B、C、D四个技术特征全部到位才能实现,那么就会判定为侵权;如果他的产品或方法是由A、B、C、D中的任意三个、二个或一个支撑,或外加其他一些与A、B、C、D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能实现,则他的产品或方法就不侵权。
这个原则给我们的直接指导就是,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都要尽量做到特征较少化,如果由一个技术特征支撑就能基本实现一个发明目的,就坚决不用两个或一个半。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权人同意);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管理机构告你侵犯**权;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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