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开的网店,产品被投诉侵犯了别人的外观**权,店铺宝贝必须全部下架!
经了解,这位店主的产品跟别人的不是完全一样,外观上有些小小的差异。我们的店铺买卖专员建议客户向淘宝提出申述,并将**证书以及与别人的**产品不同之处一一作出对比提交给店小二。可是客户悲催了,他说较初觉得**没有什么作用,因此没有申请。
那现在要挽救的办法就只有马上下架被投诉的产品,另外立即对自己店铺**产品进行专利申请。
类似这样的事件,小编还看到另外一件更可悲的案例:
一苦主费劲心思研发出一款智能家居产品,测试没什么问题后即刻找人代加工,然后挂到网上开卖。结果没过多久,网上出现了同样的产品,并打出了品牌、型号等。更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他的店铺被投诉产品**侵权了,分部是外观**侵权和实用新型**侵权。原来是别人直接在网上拿了他的产品原图,提交了专利申请,**授权后就直接抹杀这位原创者!
在电商行业,几乎每天都有投诉与被投诉的事件发生,为了避免损失,百诚商标建议各位店主即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有效路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升案例
案例背景与关系:客户A先生是知升陶小姐朋友(老客户),12号A先生做了两年的产品被竞争对手以在2019年4月份申请的实用新型**起诉A先生,A先生一下着急了,就把竞争对手的**号和自己的产品及技术特点写出来,发给知升**布局部的谭经理检索,并且自己也想申请一个,谭经理这边通过检索对比与分析。13号给出意见是:申请这个**的授权机率不大,而且也没什么意义的。但A先生还是不放心,又问了其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给出的答案是:可以申请,还包授权。以下是知升谭经理和A先生的对话(客户A先生,简称A,谭经理,简称谭);
A(有点情绪):你们公司实力不行啊!我找到一家公司,人家说可以申请的,还包授权,打算明后天给他们做。
谭:A总您好,前天我就有和您说了别人的**在权利要求这一块的内容,还发了截图给您看,对方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已经覆盖了您的基本技术特征了,您产品要再申请专利,实际意义不大的,因为对方可以根据他的**完全可以对您后申请专利无效或提异议。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和**,说包授权,本身这句话就是有问题的,是相当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商标(外观**能走快速通道的除外),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审查。其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外部干扰,或新制度的出台,都会影响申请中的授权率,走正常途径说“**”的代理公司,这边一定要慎重一点,毕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不是为那个代理公司服务的,它是国家**单位,而且**授权是赋予您法律上的权利的,所以不可能随便给与特权的,要不也不叫法制社会了。
A:那他所说的我的这个产品包授权,怎么解释的?
谭:A总,首先我再次声明一点,我是说这个产品要做**的话,授权率低,但也有可能授权的,您的产品要申请的话,有两种可能;一、授权,但**权利保护的范围与您的产品不沾边,您的产品的技术特点,别人的**权利,基本涵盖在对方的保护范围内。您这样的**与别人的技术特点是一样的,只是文字描述时,换了类似词,看起来是很好的结果,您自己终于有了**了,但实际上呢!您的技术领域和特点和别人的高度重叠,别人的**在您前面申请,自己要别人提供自己的**证书,在权利领域进行一下说明,在做无效宣告,您的**证书,立马变成一张废纸,再说您的竞争对手不会傻到等您八九个月,证书下来后再来起诉您的,完全可以现在起诉,您拿什么招架?没授权,起不到任何防御与保护作用;还有就是通过在您的产品中添加技术内容使其授权,但是这是保护不到您的产品的。*三:就是没授权,所说的包授权,只是想多办个业务而已,他能找一千个理由。
A:那我现在怎么办,在公司等他来起诉我,让我停产,找我赔款?
谭:A总您这边可以这样,您不是说您这个产品已经有销售两年时间了吗?您把之前的销售记录和开出去的单据,还有之前参加的一些展会,或是**业发的一些宣传广告或朋友圈,保存或截图下来,自己的,或其他**的都可以,只要在2019年4月份之前(就是他申请专利日期之前)都可以收集起来,保存好,只要他不发律师函和法院传票,您这边都可以不用理会的,因为你有证据在手证明你不侵权抗辩:**法*六十九条*(二) 款,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属于侵权。若是接到这些,您可以立马把这些证据材料递交到**局复审**,做无效宣告,还可以在反告他,在他起诉您的这段期间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主动权能反转过来。
结语想知道企业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请咨询知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纠纷是有关**的争执。可表现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所发生的争执。后一种争执主要表现为因**权的行使、维护、转让、许可而引起的争执。对**纠纷,当事人可要求**管理机关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些**纠纷法律规定只能由**管理机关处理,不得向法院起诉
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
外观设计,根据**法实施细则*二条*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五十九条*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向**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较为重要,因为它较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权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
据业内人士统计:2011年-2019年,虽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数量不高(仅为69件),但是基本保持增长趋势。其中,较高人民法院2件、高级人民法院17件、中级人民法院39件、基层人民法院10件。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要包括哪几个类型呢?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将上述“恶意诉讼”归纳为如下几个类型。被控侵权行为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通过如下手段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采取保全措施:
1.将现有技术申请为实用新型;
2.将现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
3.将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为外观设计;
4.利用明知失效的**权提起诉讼;
5.违反禁止反悔原则,利用放弃的**权利要求提起诉讼;
6.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
7.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证据保全;
8.在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申请了行为保全。
其中第8类尚未检索到相关案例支持,从第1类证据保全案件中分析、推导出来的结果。
此外,针对行为人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赔偿诉讼之前,也可以在侵权诉讼中提起“滥用**权抗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权判定指南(2017)》(二)滥用**权抗辩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为**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侵犯**权诉讼中,**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权。
恶意取得**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权的行为,包括下述情形:
(1)将申请日前**权人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3)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权的;
(4)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满足**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权的;
(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权的。
更需指出的是,《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恶意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如果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符合上述规定的,还需要承担形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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