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法实施细则》*六十四条的规定,**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出规定的范围;**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授予较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较先申请的人)授予**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权,已经取得**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根据《**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向**复审**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复审***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复审**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复审**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复审**认为仍不符合**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复审**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号为:ZL03103421.7、发明名称为“缝纫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该**涉及多起**侵权纠纷,受到业界关注。审查决定清楚地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侵权判定提供了基础支撑。审查结论是维持**权有效。
【决定内容】:
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的“凸轮机构”为被驱动的部件,因此尽管本**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所述驱动凸轮部件”、“**凸轮”、“*二凸轮”、“凸轮机构”多个不同的技术术语,但根据权利要求1中上述多个术语的逻辑关系以及说明书中的上述相关记载以及附图的相应描述,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驱动凸轮部件”是指由“**凸轮”与“*二凸轮”构成的“凸轮机构”。……仅从字面上理解上述对“空车区间”的限定并不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因此,需参考本**说明书对上述技术特征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和附图当中获得一正确、合理的解释,则认为该技术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决定规则】: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为准;在字面的理解不符合语言习惯的情况下,需要参考本**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获得一、合理的解释,则权利要求应当是清楚的。
【**天下】:
这件**无效请求未提交对比文件,仅以形式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涉及技术可能有较强原创性;但撰写缺陷问题很大,术语不一致,文字描述不充分,后续费的劲不小啊
**复审审查原则
复审程序是**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节省时间和费用
复审程序首先是一种救济程序,即当专利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具备授权前景和可能,但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中被驳回而丧失**权,依照**法规定向**复审**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程序,**复审委员应当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但在目前的复审实践中,复审程序趋向于实质审查的延续,对于专利申请人的救济意味渐渐变淡,而等同于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再一次的审查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复审**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有被淡化的表现或趋势。
总结一段话就是想获得**权提取的一个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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